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1102,201310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施淑薰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施泉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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