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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穎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光
聲 請 人 曾驛舜即曾明達
蔡玉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號判決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嗣經台中高分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則聲請人上開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應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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