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1106,201310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方陳喜雀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再審、訴
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八、一二九

九、一三○○、一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裁判,合先說明。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