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1110,201310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周俊鴻與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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