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紫夏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黃得榮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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