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1129,2013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翟寶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m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