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翟寶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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