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迴龍精機有限公司
永世隆精機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如婷
蕭淑文
蕭水樹
蕭淑惠
蕭淑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賴蘇民律師
劉法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歐.
產權爭議再審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V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