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1142,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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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詹前辛
上列聲請人因與郭國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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