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洪慶昌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江俊慧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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