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1172,201310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漳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
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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