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1183,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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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聲請更正錯誤並提起抗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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