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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許芸蓁(即蔡許美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何惠美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五
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秀 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一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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