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856,201308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六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亞太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至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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