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858,201308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八號
聲 請 人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八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