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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七號
聲 請 人 李彥緯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
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二年
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並未表明任何再審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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