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878,201308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洪珮瑗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洪麗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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