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886,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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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八六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與裕大建設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日本院裁
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
然聲請人提出之上述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且尚不足為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證明,其復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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