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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二號
聲 請 人 李彥緯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抗告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駁回其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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