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897,201308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七號
聲 請 人 劉麗川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浩民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並未敘明上開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G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