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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周大經
上列聲請人因與高澄濱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
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聲請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
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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