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劉豐州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美珍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一○二
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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