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911,201308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之
訴 訟代理 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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