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石油工會間請求確認給付久任獎金勞動條件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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