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四號
聲 請 人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瑞德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六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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