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原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曾國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修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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