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職,11,201306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
再 抗告 人 李敏碩
代 理 人 陳益盛律師
鄭昱廷律師
陳立民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莊斐文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案由欄第一行及理由欄第二行所載莊「裴」文應更正為莊「斐」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八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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