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盛強
上 訴 人 魏淑英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君沛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本院裁定原本及正本(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記載「黃定芳」,應更正為「黃定方」。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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