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職,19,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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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
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六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

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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