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上,1568,201508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八號
上 訴 人 陳世民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龔小芬
龔書泉
龔書鳳
龔思栗
莊秋敏
龔書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二年度上更㈣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龔琅生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出資購買訴外人孫鐵漢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段○○○地號面積二十一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八十七年六月間分割為同小段二二九地號面積七平方公尺、同小段二二九之一地號面積十四平方公尺,前者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合併後為二二五地號面積五百五十六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十萬分之一二五九),並於七十六年五月間借名登記上訴人名義。

觀諸上訴人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親簽立具之切結書所載,審酌證人辛美芬另案證言及被上訴人莊秋敏先後所陳,堪認龔琅生與上訴人間確已成立系爭土地借名登記契約。

嗣上訴人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與訴外人呂學賢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擅將系爭土地以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萬元出售,並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訴外人邱竹順,自無從履行返還土地之義務。

此乃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上訴人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龔琅生已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死亡,此項損害賠償債權由被上訴人繼承,即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債權。

被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訴,請求上訴人以金錢賠償損害,洵屬有據。

參以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損益相抵及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暨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文山分處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一○四五一二○○八○○號函旨,系爭土地自七十六年三月四日購入後,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移轉者,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為基準,預估一般用地之土地增值稅為八十八萬三千七百七十六元。

系爭土地於該日起訴時之價格,業經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為六百九十一萬六千四百二十二元,且上訴人就此亦不爭執,經扣除上開土地增值稅額,剩餘六百零三萬二千六百四十六元。

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於第一審備位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伊公同共有一百九十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九元本息;

並於原審擴張聲明,請求上訴人再給付伊公同共有四百十一萬一千零五十七元及其利息部分,應予准許等情。

暨其他贅述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