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上,410,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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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吳昭明
被 上訴 人 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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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經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二月五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可認其明知上訴之合法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意旨,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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