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抗,604,201508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四號
抗 告 人 陳美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上訴事件,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八日台灣高
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勞上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述駁回其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七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G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