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抗,606,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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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六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彥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三號裁定駁回,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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