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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一號
抗 告 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蘋果日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其抗告。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並未預納裁判費;
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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