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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二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
(一○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八號裁定駁回,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三日公示送達該裁定,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
又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依職權公示送達,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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