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抗,645,201508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五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等

事件,追加被告曾啟謀,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七日智慧財
產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按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明。
查抗告人於原審追加法官曾啟謀為被告,曾啟謀即為該追加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乃竟參與裁判,逕將抗告人此部分追加之訴予以裁定駁回,自有未洽。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G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