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10,201508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宗達等間請求確認勞務契約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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