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23,201508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盧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宗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補充裁定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三號),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三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該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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