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51,201508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許家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營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四年
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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