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75,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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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魏智香
吳錦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盧明瑞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聲請訴訟救助

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本院
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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