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84,201508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萬添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啟偉等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