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85,201508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連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 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曹昌溪間請求交付印鑑章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一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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