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重元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恒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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