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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 請 人 莊 媁 如
莊 婷 妤
莊 大 慶
傑士丁莊
葛麗絲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為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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