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099,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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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陳照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四○六號、四○八號、四一○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就前揭事件,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不服前揭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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