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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聯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俊達
聲 明 人 何肇喜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聲明人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本院判決(一
○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三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本件聲明人主張上訴人聯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已變更由聲明人何肇喜獨資經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聲明由其承受訴訟云云。
查聯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係黃俊達與聲明人何肇喜合夥之團體,由黃俊達為法定代理人。
該事務所嗣變更組織,改由何肇喜獨資經營,變更後之聯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與原合夥團體並非同一,尚難認原合夥團體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何肇喜,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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