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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四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民救上字第一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數件為據,惟無從釋明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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