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20,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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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俞 慧 美
之 繼承 人 吳僑生
吳健生
吳琳生
吳滄生
吳海生
吳心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月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就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再審事件,吳僑生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二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僑生、吳健生、吳琳生、吳滄生、吳海生、吳心慈為聲請人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俞慧美於聲請再審後之民國一○四年三月九日死亡,經查其繼承人為吳僑生、吳健生、吳琳生、吳滄生、吳海生、吳心慈,有戶籍資料足憑。

吳僑生已於同年四月九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吳健生以次五人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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