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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曾光雄
曾振華
曾淑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曾永藩間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指定管轄再審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係以承審之法官涉有違背職務罪嫌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三號事件之訴訟程序云云。
惟查兩造間之訴訟即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三號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指定管轄再審事件,業經本院認聲請人之再審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無必要而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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