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33,201508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陳傅清梅
陳 筱 薇
共同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曾瓊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何清志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事件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

惟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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