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4,台聲,1136,201508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六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諭
上 訴 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八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柏諭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鄭乃夫已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死亡,嗣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同年七月八日裁定選任陳柏諭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裁定可稽。

茲陳柏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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